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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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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我买了房子。要我交房屋维修基金收38元一个平方。不按政策2%收取,我怎么办?你们物价局会给我主持公道吗?
管理员回复:
您好:
按照建设部、财政部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:“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、自治区、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”省建设厅、财政厅《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》(鄂建[1999]136号)第九条规定:“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:1、商品住房在销售时,购房者按购房款2%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。2、执行省政府鄂政发(1998)65号文规定,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小区按住宅造价不低于1%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,属全体业主共用所有。”
如果你买了房子,要你交房屋维修基金收38元一个平方,不按政策2%收取,你可以依照《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八条“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分别给予警告、责令限期改正、降低等级或吊销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》。造成业主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并可处以资金损失的万分之三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第五项“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”的规定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投诉举报。
按照相关规定,政府性基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,更不属于价格范畴,物价部门接到你的投诉后,只能移交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。
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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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表于:2008年8月13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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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知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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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现在够买商品房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具体的是多少?以前是房屋总价款的2%,现在我去交的时候又说是按每平方38元收取,具体的是多少请物价局给我一个准切的答复,说按38元一个平方是从5月1日开始执行的有这回是吗??
管理员回复:
您好:
按照建设部、财政部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》及省建设厅、财政厅《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》(鄂建[1999]136号)的规定,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:1、商品住房在销售时,购房者按购房款2%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;2、执行省政府鄂政发(1998)65号文规定,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小区按住宅造价不低于1%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,属全体业主共用所有。《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原有关维修基金的政策和规定,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,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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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表于:2008年8月1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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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滋物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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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某固定IP采用登陆机器人和SPAM发布程序群发的方式,在本站留言簿发布大量垃圾留言,导致广大关心和支持松滋物价工作的网友留言困难。经本站技术人员处理,现已彻底屏蔽,由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。
同时,为了维护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及时制止各类价格(收费)违法行为,保护举报人,本站《价格举报》栏设置了对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的前台保密模式。当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,请拨打12358举报电话或登陆本站及时举报。 |
| 发表于:2008年7月6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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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滋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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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松滋电力价格上调后,乡镇机关用电价格在上调范围内么?在的话是每度多少?
管理员回复:
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,从六月二十日起除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外,其他用电上调每度二分五厘,乡镇机关用电在上调范围之内,具体上调多少还有待上级通知。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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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表于:2008年7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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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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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丰小区物业乱加电费我们举报多次,物价局为何还不给个明确答复??我们拒交电费物业无理的停我们的电我们该找谁?希望物价局能发明确的文件出来
管理员回复:
您好:
该物业公司未在我局办理任何相关收费文件。按照相关规定,本站网上价格举报须举报人真实填写举报人姓名、联系方式及被举报人全称、主要举报内容,否则视为匿名举报,不予受理。由于网上留言一般都没写姓名,要不就没有联系方式,给我们的调查带来不便,如怕打击报复,您可将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打在内容栏,我们经过审核后会将此信息删除。
此信息已转交价格举报中心,请拔打举报电话12358与我们联系。
由于系统故障,未能及时回复请谅解,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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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表于:2008年6月2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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